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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机关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2001-03-27 来源:光明日报 梁捷 我有话说

近日,全国检察机关开始执行《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

对于检察人员任职回避,该办法规定:检察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缘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上下相邻两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除民族自治地方县一级检察院的检察长外,担任县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

对于检察员的公务回避,该办法规定:检察人员从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涉及本人或本人有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时,必须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对执法活动中的公务回避,办法规定:检察人员在检察活动中,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检察人员离职后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该办法还对回避的程序、检察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除此,高检院在规范领导干部和其他检察人员的从政、执法行为方面,还采取了其他的措施。如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其任职机关管辖的地区开办律师事务所,不准担任任职机关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担任检察机关受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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